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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4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4088常熟市康贝尔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博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市博美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康贝尔服饰辅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0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博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凤泾村中兴北路。法定代表人:邓燕,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康贝尔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湖鹤村1幢。法定代表人:康小羽,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常熟市博美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康贝尔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民初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熟市博美服饰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缴,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常熟市博美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晓蕾审 判 员  李晓琼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殷 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