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3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3769江阴市长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南通三鑫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长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南通三鑫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3769号原告江阴市长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创新村戴家垫1号法定代表人:杨建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新,公司职工。被告南通三鑫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人民西路151号法定代表人赵建辉,董事长。原告江阴市长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三鑫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阴市长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长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嘉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