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恢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更大物资销售租赁供应站与被执行人吴鸿森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更大物资销售租赁供应站,吴鸿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274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更大物资销售租赁供应站。被执行人:吴鸿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更大物资销售租赁供应站与被执行人吴鸿森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鸿森已将全部案件款自觉履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2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