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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冯喜彬、黑龙江省前进农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冯喜彬,李淑贤,黑龙江省前进农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01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6772636527R,住所地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迎宾路18号。负责人王守银,该支行行长。被告冯喜彬,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李淑贤,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黑龙江省前进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前进农场场直。法定代表人童良军,该农场场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被告冯喜彬、李淑贤、黑龙江省前进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冯喜彬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庄建国人民陪审员  王秀芹人民陪审员  辛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