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宋晓林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4刑初8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晓林,男,1960年6月7日出生,住泰来县。泰来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泰检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晓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雅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晓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宋晓林酒后无证驾驶黑BC11**号紫色两轮摩托车,行至泰来县林业局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黑BMD0**黄色小型轿车相撞。经事故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宋晓林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宋晓林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4.6mg/100ml。经侦查,被告人宋晓林于2015年5月16日在事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两轮摩托车拍照;书证提取血样笔录及拍照、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及抓破案经过;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宋晓林的供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晓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宋晓林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宋晓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晓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红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