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34号申请执行人: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业经(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09号裁决书审理结案并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2927万元及利息、执行费1914.39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春圃审判员 郭家并审判员 刘大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杰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