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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宽城鸿元机动车销售部与被告杨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691号原告:宽城鸿元机动车销售部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京城名苑小区***室。法定代表人:商贺武职务:经理。被告:杨立华。宽城鸿元机动车销售部与杨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宽城鸿元机动车销售部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宽城鸿元机动车销售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宽城鸿元机动车销售部负担。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广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