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焦则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焦则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2037号原告: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路金融街E3-C-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2203708F。法定代表人:贾学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勇,该公司职员。被告:焦则源,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焦则源居间合同一案,原告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镜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