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执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盖建虎与赵兴虎、黄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建虎,赵兴虎,黄成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盖建虎被执行人:赵兴虎被执行人:黄成俊本院(2016)甘0921民初6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成俊在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羊井子湾信用社XXXX账户存款111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永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