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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执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盖建虎与赵兴虎、黄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建虎,赵兴虎,黄成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盖建虎被执行人:赵兴虎被执行人:黄成俊本院(2016)甘0921民初6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成俊在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羊井子湾信用社XXXX账户存款111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永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