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3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尹丽梅与李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丽梅,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3290号申请执行人:尹丽梅,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前所村264号,身份证号:530112197504101320。被执行人:李燕,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龙院村4组387号,身份证号:53011219760805134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丽梅与被执行人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已将被执行人李燕所有的云A679**比亚迪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冻结,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211112.5元、未受偿人民币211112.5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靖峰审 判 员 林 昆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