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童某荣诉被告胡某林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荣,胡某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937号原告:童某荣,女。被告:胡某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荣诉被告胡某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荣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某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荣撤回对被告胡某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童某荣负担。审判员 马天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