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司倩倩、孙洪磊等与柳泽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倩倩,孙洪磊,柳泽奎,曹书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901号原告:司倩倩,女,汉族,1987年6月4日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原告:孙洪磊,男,汉族,1985年12月30日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柳泽奎,男,汉族,1976年4月28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曹书俊,女,汉族,1975年11月6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倩倩、孙红磊诉被告柳泽奎、曹书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两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德州市湖滨南大道南苑花城6号楼3单元1201室房产一套。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两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德州市湖滨南大道南苑花城6号楼3单元1201室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吉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