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4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北戴河福庚集发农家饭庄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分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戴河福庚集发农家饭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分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4民初458号原告:北戴河福庚集发农家饭庄,住所地北戴河区集发观光园内,营业执照注册号:130304641255439。名义经营者:王福庚,经理。实际经营者:白相学,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97********,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戴河村南街*号。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东经路29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84074680C。代表人:苏铁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文,河北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戴河福庚集发农家饭庄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分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实际经营者白相学、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戴河福庚集发农家饭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1698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定点用餐单位,被告按双方口头约定可以签单用餐。截止到2016年9月18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拖欠原告餐费16984元。原告将有关欠单交给被告时任办公室主任刘仲怡,刘仲怡以被告名义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欠条、税票、银行入账通知等证据材料,并申请证人郭某出庭证明“离任时尚拖欠原告餐费”。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拖欠饭费,谁吃饭原告应找谁去。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3年,被告时任总经理郭某经与原告口头商定:原告为定点用餐单位,被告可以签单用餐。2013年至2014年间,郭某在任时发生餐费37525元。2014年12月2日至2016年12月29日间,赵卫国接郭某任被告总经理。被告于2015年先后三次为原告结算餐费10500元,于2016年先后两次为原告结算餐费11800元,结算餐费合计22300元。2016年,赵卫国在任时又发生餐费1759元。2016年9月18日,被告时任办公室主任刘仲怡与原告结算时,以被告名义为原告出具了餐费金额为16984元欠条一张后,收取了原告交付的被告就餐负责人签单。自2016年12月30日起,苏铁焱接赵卫国任被告总经理。苏铁焱上任后以与前任交接时没有该笔欠费为由,拒绝承认该笔欠费。本院认为,被告在郭某离任总经理时尚拖欠原告餐费的事实,有郭某本人证言和继任总经理赵卫国先后四次为原告结算餐费的事实,足以认定。被告时任办公室主任刘仲怡为原告出具的欠条,虽未加盖被告印章,但其行为仍系代表被告的职务行为。被告内部如何办理交接,无法阻碍原告主张权利。被告“新官”不买“旧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戴河福庚集发农家饭庄餐费169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112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红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