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5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建军与湖南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刘兴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军,湖南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刘兴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5执966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军,男,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湖南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法定代表人:余大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兴兵,男,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建军与被执行人湖南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刘兴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基本账户,另一被执行人刘兴兵查无可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朱建军撤销对被执行人湖南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刘兴兵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725执9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谢新国审判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易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