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5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程良勇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与红狮镇向阳村6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良勇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重庆市云阳县红狮镇向阳村6组村民小组,重庆市云阳县红狮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2128号原告:程良勇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住址:重庆市云阳县。诉讼代表人:程良勇,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平,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院法律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云阳县红狮镇向阳村6组村民小组,负责人程良安。被告:重庆市云阳县红狮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邹厚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良勇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重庆市云阳县红狮镇向阳村6组村民小组、重庆市云阳县红狮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