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1民初3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与李保卫、余小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李保卫,余小雨,李应现,王俭妮,李孟军,张爱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1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负责人:王世锋,职务:行长。地址:禹州市远航路11号。委托代理人连晰宙、赵军宏,职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李保卫,男,生于1972年8月19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余小雨,女,生于1971年3月25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李应现,男,生于1954年9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王俭妮,女,生于1955年7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李孟军,男,生于1973年7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张爱娟,女,生于1977年1月19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李保卫、余小雨、李应现、王俭妮、李孟军、张爱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崔丽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柳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