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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金学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11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学,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案发前系北京市某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望京国际店冰洗主任,户籍所在地本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0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学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学于2016年1月至9月间,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其就职的北京市某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望京国际店内骗取节能减排补贴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金学于2016年10月12日在上述北京市某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望京国际店内被民警查获。被告人金学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金学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金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金学退赔人民币二万一千六百零八元,发还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