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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4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龙英、秦开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龙英,秦开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4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龙英,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秦开彬,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民初11596号民事判决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秦开彬在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金麟花园海天项目部)的应收款76000元。责令被执行人秦开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借款76300元之义务,但其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执行人秦开彬的相关款项,金额为76000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丽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