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涂宇琴与陈建红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宇琴,陈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7号申请执行人:涂宇琴,女,汉族,生于1994年12月2日,住四川省夹江县。被执行人:陈建红,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5日,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执行涂宇琴与陈建红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27060.85元,已执行标的0元。执行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陈建红未履行完毕。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洪林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