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4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4105陈爱军与刘义江、朱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军,刘义江,朱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4105号原告:陈爱军,男,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刘义江,男,197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朱小梅,女,197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爱军诉被告刘义江、朱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爱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义江、朱小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爱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从提起诉讼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刘义江、朱小梅未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刘义江、朱小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义江、朱小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爱军借款10万元及从2017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故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23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审判员 苏胜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丛洋(此法律文书是以速裁案件格式化文书转换而来,是为上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