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坤岭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刑初495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坤岭,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7〕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坤岭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一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坤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18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李坤岭在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开元寺毘卢某,盗走供奉在殿内桌上的释迦牟尼铜像一尊。2、2016年5、6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坤岭在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附近的保福寺大殿内,盗走被害人陈某供奉在此的一尊白色石质观音像。3、2016年秋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坤岭在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开元寺观音殿内,盗走一尊木制立式的观音像。4、2016年秋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坤岭在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开元寺观音殿内,盗走一尊木制坐式的观音像。被告人李坤岭于2017年2月3日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上述佛像、观音像已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坤岭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李坤岭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处罚,并处罚金。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坤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的佛像、作案工具照片,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人张某、李某1、李某2的证言,被害人何某、陈某、袁某、刘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坤岭的供述与辩解,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案发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李坤岭对作案地点、被盗佛像的辨认,户籍证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坤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李坤岭的行为己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坤岭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坤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坤岭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林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钰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