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9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成华与唐玉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留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华,唐玉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留坝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9执60号申请执行人:张成华,男,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武关驿镇。被执行人:唐玉军,男,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城关镇。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留坝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城关镇南环路中段。负责人:陈波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华与被执行人唐玉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留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留坝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9民初85民事判决书:一、原告张成华各项损失合计15969.4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留坝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唐玉军垫付款4185.33元,由原告张成华在保险公司赔偿款到位后一次性返还。鉴定费720元,原告张成华负担370元,被告唐玉军负担350元。判决书生效后,唐玉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留坝支公司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张成华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唐玉军给付鉴定费35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留坝支公司给付赔偿款15969.43元并由二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留坝支公司已主动向我院执行账户缴纳赔偿款15969.43元,张成华应返��唐玉军垫付款4185.33元,扣减唐玉军负担的鉴定费350元,唐玉军还应领取3835.33元,申请人张成华、被执行人唐玉军分别从本院领取12134.1元、3835.33元。因被执行人在发送执行通知书前主动缴纳案件款,执行费予以免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9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柱审 判 员 陈忠英代理审判员 李 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记员信明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