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柯行法与毛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行法,毛小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81民初2380号原告:柯行法,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毛小荣,男,1967年11月27日,汉族,住江山市区,原告柯行法与被告毛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毛小荣归还借款179180元及利息(其中174180元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其中5000元自2017年5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行法、被告毛小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小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柯行法借款179180元及利息(其中174180元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其中5000元自2017年5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计2190元,由被告毛小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永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林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