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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辖终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孔德圃、黄四虎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德圃,黄四虎,张金雷,冠西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辖终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德圃,男,汉族,1989年10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诉讼代理人伍泽宇,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四虎,男,汉族,1978年6月22日出生,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雷,男,汉族,1987年8月18日出生,河南省太康县人,河南省太康县逊母口镇斜地张行政村斜地张村,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冠西武,男,出生日期不详,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经营平地机出租)。上诉人孔德圃因与被上诉人黄四虎、张金雷、冠西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25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孔德圃上诉称:本案属于追偿权纠纷,上诉人住所地在余庆,请求将本案移送余庆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黄四虎、张金雷、冠西武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衍生的追偿权纠纷,仍应适用有关侵权责任纠纷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黄四虎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是其以雇主身份向死者谭淼亲属赔偿后,向其雇员孔德圃及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第三人张金雷等人进行追偿。该赔偿款是基于人身损害而产生,故赔偿款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责任,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有关雇主、雇员责任的规定,由于黄四虎独自履行了赔偿义务,现在其作为权利人向孔德圃等人主张权利,该请求权基础仍应为侵权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之规定,本案追偿权产生的基础事实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该起事故发生在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虾子镇境内,即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辖区,且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本案由红花岗区法院管辖有利于全案事实的查明与审判。因此,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启飞审 判 员  万 亿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胜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