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合肥市楚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骆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楚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骆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900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楚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法定代表人:司群,总经理。被执行人:骆飞,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合肥市楚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骆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冻结、划拨骆飞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22.42元【其中物业费1272.42元、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