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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罗江艳与彭智元、黄燕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江艳,彭智元,黄燕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442号原告罗江艳,女,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委托代理人李智杰(特别授权),娄底市娄星区星城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智元,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黄燕,女,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谢运君(特别授权),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江艳诉被告彭智元、黄燕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江艳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江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罗江艳负担。审 判 长  邓文彩人民陪审员  刘坚文人民陪审员  彭耀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文婕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