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8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何国林与深圳市深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林,深圳市深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8480号原告何国林,男,汉族,1981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刘上坪,隆回荷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深圳市深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法定代表人高铁克。委托代理人毛慧娟,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仲裁请求:被告支付工资20000元。二、仲裁裁决结果: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三、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工资20000元。四、关于劳动关系的问题。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理由如下:1、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给公安机关的《公函》及《证明》,并没有认可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提交的《工资统计表》及《产品完工说明》,均没有经过被告确认,故不能以此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因此,以上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也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判决结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 英 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恒丽(兼)书记员 江 伟 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