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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02刑初200号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阳,男,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公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包洁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王阳酒后驾驶甘E•K5666号轿车沿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顺丰洗衣店门前时,与柏强驾驶的甘E•T1049号出租车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城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阳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柏强及车内乘客张彦川无责任。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王阳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195.45mg/100ml。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阳对指控的事实供认,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晚18时许,被告人王阳与朋友在景园水岸都市附近吃饭时饮用红酒后又乘车至天湖名府一朋友店里共同饮用白酒,酒后王阳乘车返回景园水岸都市,驾驶其甘E•K5666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藉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欲寻找夜宵,23时25分许行车至藉河北路双桥大桥桥洞下顺丰洗衣店门前时驶入左道逆向超速行驶,与柏强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甘E•T1049号北京现代牌出租车相撞,造成出租车副驾驶中乘客张彦川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柏强拨打122报警后,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城区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王阳涉嫌酒驾,便带其至城区交警大队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出酒精含量为434mg/100ml,后又抽取血样送检。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从王阳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95.45mg/100ml。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甘甘E•T1049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灯光、转向、制动性能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工作正常,在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52—56km/h;甘E•K5666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灯光、转向、制动性能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工作正常,在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73—74km/h。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城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驶入左道、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柏强、张彦川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乘客张彦川经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诊断,身体器官、肢体未见明显异常,经城区交警大队主持调解,由被告人王阳承担张彦川的医药费,并一次性赔偿张彦川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张彦川申请不做伤情鉴定;由王阳承担甘E•T1049号出租车的修理费用并一次性赔偿该车因不能运营产生的损失费1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人柏强、张彦川的证言,扣押清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证信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不做伤情鉴定申请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王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了受害者人身损失及受损车辆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素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弘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