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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9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城口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帅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城口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帅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569号原告:城口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传兵,公司总经理。被告:帅欢,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城口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帅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城口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城口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城口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城口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城口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永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