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小龙贩卖毒品罪��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小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261号罪犯陈小龙(绰号:阿鑫),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闽0503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小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小龙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小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小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小龙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小龙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