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爱华与程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华,程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518号之一原告:王爱华,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林军,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原告王爱华与被告程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爱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5.5元,保全费140元,共计195.5元,由原告王爱华负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昌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