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共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立强,周祥富,赵英,金凤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共商初字第9号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伦市。法定代表人xx,该社理事长。被告张立强,男,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现住海伦市。被告周祥富,男,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干部,现住海伦市。被告赵英,男,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干部,住海伦市。被告金凤伟,男,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干部,住海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立强、周祥富、赵英、金凤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立强、周祥富、赵英、金凤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自行协商处理,无需法院再审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9.50元,减半收取计2280.00元,保全费106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大春审 判 员 王凤山人民陪审员 李金宝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东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