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24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曾庆德与佟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德,佟金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21号原告:曾庆德,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佟金娥,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曾庆德与被告佟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曾庆德负担。审 判 长 徐 娜代理审判员 王 威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