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6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兵与李晓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兵,李晓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34号原告杨兵,男,汉族,1990年3月7日生,住长春市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李晓伟,男,汉族,1977年9月13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兵诉被告李晓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0元减半收取10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忠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