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兵与李晓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兵,李晓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34号原告杨兵,男,汉族,1990年3月7日生,住长春市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李晓伟,男,汉族,1977年9月13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兵诉被告李晓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0元减半收取10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忠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