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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舒均田、易齐堂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均田,易齐堂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5刑初8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均田,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洞口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易齐堂,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洪江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洞口县看守所。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林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均田、易齐堂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舒均田、易齐堂认罪,征得二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均田、易齐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舒均田、易齐堂在洞口县月溪乡雷溪村向该村村民舒某、石艾平等人购买了“大井水湾”山场的林木,并约定由舒均田、易齐堂负责办理采伐许可证。2016年7月4日,舒均田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了两片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中,“斗山坡路上”山场采伐蓄积为51.7立方米;“大井水湾”山场采伐蓄积为21.8立方米,采伐期限均为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8月4日。即日,舒均田让村民石某组织民工采伐,将两片山场山林全部砍伐完毕。经鉴定,“斗山坡路上”山场实际采伐蓄积为107.411立方米,“大井水湾”山场实际采伐蓄积为35.169立方米,两片山场共滥伐林木蓄积69.08立方米。被告人舒均田、易齐堂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舒均田、易齐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舒某、石某、龙某等人的证言,林木采伐许可证,洞口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2016第19号]、[2017第3号]林木材积、蓄积鉴定意见书,洞口县价格认证中心洞价认定字(2016)12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购买木材协议书,木材检尺单,木材运输证,扣押物品清单,林权证书,采伐林木记工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均田、易齐堂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滥伐林木犯罪中,被告人舒均田直接组织、指挥滥伐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易齐堂在滥伐后参与木材销售,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舒均田、易齐堂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均田、易齐堂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所居住村委会均同意对二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可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舒均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易齐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舒均田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易齐堂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晓勋审 判 员  尹显刚代理审判员  李赛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贺 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