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重、胡荣香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重,胡荣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财保26号申请人:郑重,男,1972年8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胡荣香,女,1976年5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申请人郑重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荣香的银行账户采取诉前保全冻结措施,保全价值为200000元。申请人郑重以案外人郑燕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汀州镇兆征路文锦楼104号店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重因与被申���人胡荣香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胡荣香的银行账户,保全价值为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立即查封郑燕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州镇××路××楼××号店面,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郑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范庆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丘祥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