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晓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晓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350号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黄承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桦甸市二道甸子信用社职员。被告:刘晓波,男,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晓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庞玉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