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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晓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晓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350号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黄承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桦甸市二道甸子信用社职员。被告:刘晓波,男,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晓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庞玉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