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2民初3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慧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慧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917号原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包公大道755号园上园公寓楼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0149898Q(1-1)。法定代表人:顾广超,总经理。被告:邵慧珍,女,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慧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天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翔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