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勇平与韩可荣、安徽泾县千年古宣宣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平,韩可荣,安徽泾县千年古宣宣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1178号原告:陈勇平,男,198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被告:韩可荣,女,1966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被告:安徽泾县千年古宣宣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丁家桥镇后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675860316H。法定代表人:卢一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平与被告韩可荣、安徽泾县千年古宣宣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陈勇平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韩可荣、安徽泾县千年古宣宣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陈勇平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勇平负担。审判员 汪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