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财保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素真、杜开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素真,杜开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财保64号之一申请人:李素真,女,194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申请人:杜开卫,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申请人李素真与被申请人杜开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杜开卫驾驶的豫N×××××号小型客车,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豫1421民初1989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豫N×××××号小型客车。2017年6月15日,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同等价值的担保,要求解除对其驾驶的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同等价值的担保,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豫N×××××号小型客车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故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杜开卫驾驶的豫N×××××号小型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振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奕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