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福州友鹏机械有限公司与聂冬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友鹏机械有限公司,聂冬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917号原告:福州友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连江南路156号闽治花园C、D连接体一层11#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793775227F。法定代表人:黄永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东,男,福州友鹏机械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聂冬生,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原告福州友鹏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聂冬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福州友鹏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友鹏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福州友鹏机械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袁文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