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皖1182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郁巍、桂永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明光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郁巍,桂永洁,鲁贤高,刘荣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皖1182民初1800号原告:安徽明光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明光市池河大道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5872352897。法定代表人:傅维颖,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善好。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郁巍。被告:桂永洁。被告:鲁贤高。被告:刘荣田。系鲁贤高妻子。原告安徽明光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丰银行)与被告郁巍、桂永洁、鲁贤高、刘荣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超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丰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宋善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郁巍、桂永洁、鲁贤高、刘荣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民丰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郁巍、桂永洁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复利(从2017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12.59997%支付利息至清偿终结日止,从2017年9月30日起以逾期利、复利为基础按年利率12.599997%支付复利至清偿终结日止,扣除2017年12月29日明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80%利息、复利共计25482.81元;截止2018年4月20日,欠本金200000元、利息14175.47元、复利454.38元,合计214629.85元。);2、判令被告鲁贤高、刘荣田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5日原告与明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政银担合作协议》,约定明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的80%及相应利息、罚息等。2015年12月17日原告与四名被告以及明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个人)》,借款金额100万元,年利率为8.39998%,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12月16日止。保证人自愿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个人)》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贷款人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照贷款借据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利息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2015年12月18日原告向郁巍、桂永洁支付100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11月28日。两名被告已还清截至2017年9月29日利息、复利。明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照《政银担合作协议》约定,于2017年12月29日代偿了80%本金800000元和80%利息、复利共计25482.18元。之后,郁巍、桂永洁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郁巍、桂永洁、鲁贤高、刘荣田未作答辩。本院对民丰银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民丰银行提供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个人)》能够证明郁巍、桂永洁向其贷款1000000元的事实,扣除2017年12月29日明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代偿的本金800000元,尚欠本金200000元。双方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个人)》中约定了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贷款人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照贷款借据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利息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民丰银行主张郁巍、桂永洁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罚息(从2017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8.39998%支付利息并按年利率4.19999%计算支付罚息至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民丰银行主张计算复利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鲁贤高、刘荣田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个人)》上签字担保,故其作为担保人应当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郁巍、桂永洁、鲁贤高、刘荣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对民丰银行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质证、辩驳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郁巍、桂永洁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明光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8.39998%计算利息,并按年利率4.19999%计算罚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鲁贤高、刘荣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明光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9元,减半收取2259.5元,由被告郁巍、桂永洁、鲁贤高、刘荣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超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江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