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聂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某某,聂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348号申请执行人:邵某某,男,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聂某某,女,1976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邵某某与被执行人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孩子2015年至2017年3年的抚养费每年6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其应尽之义务,并承担了本案的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3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思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