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望江意达童装城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望江意达童装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民特7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66357834R。负责人:王彤彤,行长。委托代理人:彭飞,该行职工。被申请人:望江意达童装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望江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7723353-1。法定代表人:陈亚。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对被申请人望江意达童装城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聂结祥、代理审判员宋德智、人民陪审员汪秀琳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6月9日向被申请人送到了申请书副本及异议权利通知书,并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最高额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各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三份、提款申请书、申请委托支付函、借款借据各三份、单位汇款委托书一份、进账单、转账支票各两份、账户流水、兴业银行特种转账借方凭证、贷款还款单、抵押物现状说明、抵押物现状查询回执等材料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2014年1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房地权证华阳镇字第××号房地产权证项下的房地产、望国用(2014)第19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申请人与债务人安徽舒美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22日至2017年1月22日止期间发生的所有债权提供最高额本金限额为2500万元的抵押担保,同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将申请人对债务人安徽舒美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在安1305授019贷00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入抵押担保的范围。担保范围包括抵押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抵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等)及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经双方协商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11月4日、2014年5月15日、2014年6月25日,申请人分别与债务人安徽舒美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均为20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借款年利率分别为6.6%、7.8%、7.8%,借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对被申请人为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借款利率上浮50%且计收复利。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但债务人安徽舒美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人处的上述三笔贷款均逾期,无力偿还,仅偿还安1305授019贷00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25475.63元、利息26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与安徽舒美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故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对安徽舒美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对被申请人望江意达童装城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且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望江意达童装城有限公司的望国用(2014)第19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权证华阳镇字第××号房地产权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予以拍卖、变卖,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清偿债务人安徽舒美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所欠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债务。本案申请费80元,由被申请人望江意达童装城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可以依据本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聂结祥代理审判员 宋德智人民陪审员 汪秀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百六十九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