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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白金玉与姜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玉金,姜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5执145号申请执行人白玉金,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明水县通泉乡。被执行人姜树成,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明水县通泉乡。申请执行人白玉金诉被执行人姜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225民初4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玉金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树成已用工资款给付30000.00元,下余款因被执行人姜树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水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5民初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宫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雅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