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03民初1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克召与徐江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召,徐江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3民初1131号之一原告:张克召,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海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丽霞,宁波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江君,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住宁波市海曙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召诉被告徐江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克召以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重新举证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克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克召负担。审 判 长  陈增宏代理审判员  黄佳荣人民陪审员  何凤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梦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