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民初1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克召与徐江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召,徐江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3民初1131号之一原告:张克召,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海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丽霞,宁波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江君,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住宁波市海曙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召诉被告徐江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克召以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重新举证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克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克召负担。审 判 长 陈增宏代理审判员 黄佳荣人民陪审员 何凤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梦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