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3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潘永斌与张广斌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斌,张广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470号原告:潘永斌,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张广斌,男,1956年9月出生,满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福,男,海林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原告潘永斌诉被告张广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潘永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潘永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永斌负担。审判员 曲国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