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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田艳秋与吴梦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艳秋,吴梦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237号原告:田艳秋,女,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吴梦麒,女,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田艳秋与被告吴梦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被告在诉讼期间通过中间人协商解决如何归还借款,所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此,原告田艳秋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艳秋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艳秋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田艳秋负担。审判员  黄连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可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