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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北海市联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丽、苏绍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海市联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丽,苏绍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21民初1223号原告:北海市联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大道旁生态乐园酒楼A幢一楼1、2间。法定代表人:李森雄,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钦,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华,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林丽,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合浦县。被告:苏绍龙,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合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市联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丽、苏绍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海市联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海市联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海市联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海市联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