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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3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维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23刑初9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维祥,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大悟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4月16日被云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鄂云检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维祥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维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刘维祥来到云梦县城关镇白云三期建材城,用随身携带自制的撬锁工具将被害人万某停放在白云小区D16栋1单元楼道内的一辆咖啡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撬开后盗走(经鉴定价值1845元)。2017年4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刘维祥再次来到云梦县城关镇白云三期建材城准备实施盗窃时被白云小区保安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维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收款收据、安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云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证人张某、柳某,4的证言、被害人万某的陈述、云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及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维祥本有盗窃前科,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维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维祥能够坦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维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佩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